吉林省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结合《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 \" 人、车、路、货、企 \" 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 \" 挂靠运营 \"、非法改装、人员 \" 无证上岗 \" 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推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和路线风险评估,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畅通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 全面排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情况。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货运输企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明确的开业条件进行检查清理,对已不具备开业条件要求的、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危货运输企业,要进行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开业条件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原许可机构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2020 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治并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沟通,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的实际运输需求量,编制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规范行业发展,防止无序增长。根据交通运输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方案要求,2021 年底前彻底消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 \" 挂靠运营 \" 现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 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全面核查,2020 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拥有 30 辆车(含挂车)以下的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 1 人;拥有 30 辆车(含挂车)以上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除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其中拥有 30 辆以上 200 辆以下的危货运输企业,专职安全员按照每 30 辆车设置 1 人标准配备;超过 200 辆的,按每增加 50 辆增加一人标准配备。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每月培训不得少于 1 次,培训时间每次不得低于 1.5 学时。各地要严格查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2021 年 3 月底前彻底消除 \" 无证上岗 \" 现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2020 年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 ( 罐式集装箱除外 )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情况,核查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是否合法有效,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维护,按时接受检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罐式车辆的罐体应具有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定期罐体年检合格报告。(省交通运输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配合,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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